
去理发店烫个发,却被店员一番推销上上通,当场充了6000元会员卡。第二天上上通带着家人去退款,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近日,西咸新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
“充值优惠”“终身折扣”……美发店的店员热情推销6000元预付会员卡。不久前,患有精神障碍的李女士独自前往某美发店,原本只想体验一次烫发服务,却在店员的推荐下办理了这张高额会员卡。
第二天,李女士的家人发现消费凭证后,带着李女士的病历材料找到美发店,要求全额退款。然而美发店态度坚决:“会员卡已激活”“消费自愿”“我们这里没有退款的先例”,只同意退还部分款项。
无奈之下,李女士的丈夫提起诉讼。法庭上,承办法官刘晨指出,本案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经营者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
“李女士从未在该店消费过,办卡当天仅享受一次烫发服务。”刘晨法官解释道,“且家人在七日内提出退款申请,完全符合‘七日无理由退款’的适用条件。”关于李女士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情况,法庭指出,美发店在推销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未核实其行为能力及家属意见,反而通过营销话术促成交易,存在不当行为。
最终,西咸新区人民法院综合烫发市场行情及李女士头发长短等因素,酌定扣除500元烫发费用,判决美发店退还李女士5500元。
对此,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在美发、健身、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十分普遍,而“收款不退”“强制办卡”等问题一直是消费维权的痛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冷静期”,避免因一时冲动或被过度劝诱而遭受损失。这场判决,既传递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也让预付式消费“冷静期”照进现实。
西安报业全媒体首席记者吕聪上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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